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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9-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凡我校学生,只有取得学籍才能享有我校有籍学生的权利,才能获得在我校学习、生活以及学业期满符合条件后取得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等内容。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到校报到。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出具的需要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期满前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科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各项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7天内,学生应持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逾期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性质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具体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下同)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在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请假应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凡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勤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旷课时数按课表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

第十三条 凡旷课者,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含奖学金)资格,并视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必修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修读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免修课程。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提出申请,经课程考核达到免修要求(80分或良好及以上)的,可准许学生免修。经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不准免修。

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列入免修课程。

第十六条 允许学习优秀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凡申请免听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考试不合格,应予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录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

1.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形式,亦可采用其他方法,具体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二级学院讨论研究后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按四级制记分,并应根据学生平时操作表现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3.体育课为必修课,全体学生都应修读。因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而不能参加体育课修读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综合评定。

4.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相关考核制度,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评定,并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制记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采用两级制,即合格(≥60)和不合格(<60),补考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经补考后,课程仍未合格的,如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允许其申请重修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学分,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短期辅导和随班听课等形式进行重修学习,通过课程重修考试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学生申请重修,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选修课程学分,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1.因考试时间安排冲突而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

2.因病经校医务室审查证明确实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

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而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

申请缓考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二天内,持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未办者,以旷考论处。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在次学期开学前随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课程性质不同分别以百分制或四级制登记。缓考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允许其申请重修课程学分,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短期辅导和随班听课等形式进行重修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1.因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期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该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资格者;

2.旷考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跨校修读课程、转学前已修课程、再次入学学生的中止学业前已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自身情况提出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申请的,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允许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旷考课程和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一学年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或者一学年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应转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相应地延长其学习年限一年。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订单式培养者;

5.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遵照《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确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申请休学学生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最长休学时间为四年。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为服现役期限二年的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改为志愿兵者需将军队相关证明材料寄回学校备案,学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续休学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申请复学学生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还应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进入原专业低一级(或二级)班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低年级无原专业班级,可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复学学生按复学当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1.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最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15天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请假无故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退学是一种学籍处理,不是纪律处分。退学学生,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后7天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已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的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可先发结业证书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结业的学生可在毕业后,向学校提出重新修读课程学分的申请,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短期辅导和随班听课等形式进行重修学习,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同届学生毕业学期第10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汇总,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最长延迟毕业年限为2年,即三年制专业最长不得超过5年,二年制专业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三年制专业学生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二年制专业学生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6月份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下文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如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凡我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若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在籍成教学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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