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浙教高教〔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环节,规范学生学业管理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业常规
第二条 专业培养标准制定
1.专业培养标准是组织人才培养工作、考核人才培养质量的依据。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指导各专业做好专业培养标准制定工作,各专业依托专业指导委员会,从各自定位出发,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学校特色,结合对行业企业、政府部门、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等调研结果制定本专业培养标准。各专业标准经二级学院论证完成后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2.各专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培养标准动态修订机制,每年5月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启动针对新一届学生的专业培养标准修订工作。
3.学校招生宣传应与专业培养标准一致。教师应严格按培养标准施教,学生应严格按培养标准学习。
第三条 新生入学教育
1.新生入学教育不少于2周。学生处负责统筹组织和检查考核,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2.新生入学教育从学校、二级学院、专业三个层面同步开展。学校层面主要负责爱国爱校、理想信念、安全法制、心理健康、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内容;二级学院层面主要根据学校总体安排落实入学教育具体工作,结合分院实际强化上述教育,组织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党团教育等;专业层面主要负责专业展示与专业认知活动、学业生涯规划指导、学业修习及管理等,并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以感恩与诚信教育、心理适应与生活指导、班集体建设和班风学风建设等为重点内容的入学教育。
3.入学教育突出校规校纪、学业修习及管理,突出专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突出加强自我管理。学生通过教育充分了解学校要求,自觉履行学生职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科学规划自己的学业学习。
第四条 课内外管理
1.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强化学生课内外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检查督促,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和保证。任课教师要担当起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学生应认真参加课堂学习和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应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进行考勤,对缺席学生查明原因并及时记载,对无故缺席,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课的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并与班主任及时沟通。
3.学生上课应尊重教师劳动,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思考,踊跃发言,任课教师应把学生课堂表现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对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现象,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提醒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并按约定的课程考核规定扣减课程成绩。
4.学生应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训练任务和实验报告。对缺交(做)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教育并督促补做。对教育无效者,除进行记载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和必要处理,并以此为依据,考核记录其平时学业成绩。
5.各专业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技术技能培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要切实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学生技术技能的训练和指导,保障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强化学生自我修习学业的责任和意识,加强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提高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学生互助机制,发挥优秀学生示范作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分类建立学生学习困难评估制度,帮助学习有困难学生制定学习提升计划。
第三章 学业考核
第六条 学生学业考核遵照《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及《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严格学生学业考核,学生课程考试分期末考试、补(缓)考、重修考试等三个环节。期末考试每学期一次,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补(缓)考每学期一次,次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重修考试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底或12月初。
第四章 学业保障与警示
第八条 完善学生学业服务指导。班主任、辅导员应把关心帮助指导学生修习学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学生社团应充分发挥对学生学业修习的合作促进作用。
第九条 密切家校联系。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建立家校联系档案,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提供学业情况等信息查询。班主任、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应按工作分工,主动关心学生学业修习情况,多形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对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提醒,并指导其进行补课或重修。对学习发生困难、学分获得不足的学生,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会同家长研究帮助办法。与家长沟通联系情况应及时记录于《班主任工作手册》。
第十条 加强学生学业管理工作领导。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作平台强化工作督查的通知》(绍职院办〔2014〕13号)要求,学校党政班子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学生学业管理工作。严格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绍职院教〔2014〕77号)落实听课制度。通过教学信息员、师生座谈会等平台,搜集学生、教师对学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切实解决学生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将对该生进行学期学业预警,由二级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寄送学生家长。
1.一学期旷考或取消考试资格课程1门及以上。
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或者累计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达到8学分及以上。
3.其他需要警示的学业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业改进计划书》,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审查并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第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旷考课程和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一学年累计6门及以上或者一学年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应转入下一年级重新学习,相应地延长其学习年限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应予劝退。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