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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科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规定之列。各部门都应当关心和支持,并依法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及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科组织实施,经班主任、申请部门推荐,学生科审核批准并报备学生处后,由学生科统一安排其与用人部门进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其内容为图书馆、阅览室、机房、多媒体保洁及简单的管理工作等各项劳动。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每学年初用人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申请用工岗位,并填写《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需求表》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并组织相关用工部门招聘用人。用人部门有辞退或更换学生、增添或缩减岗位要求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处提出申请,以学生处最终审核意见为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1、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道德品行良好,无浪费行为;

4、学习努力,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不超过两门(含两门)。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个人申请书及有关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

2、各学院推荐上报,学生处审批,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工作岗位。

审批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勤工助学的审批执行按照品学兼优优先、特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要求 :

1、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助学工作安排;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一次不请假,扣除双倍工资,三次不到岗,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4、爱护公共财物,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打扫教室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

6、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过程中,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不得讨价还价,拈轻怕重,不得因工种不好为借口不参加劳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7、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8、在岗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将取消勤工助学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日常考核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实际到岗次数和工作态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学生处负责老师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进行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助学的岗位职责且批评教育不改者;

2、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者;

4、在进行勤工助学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者;

5、每位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校外实习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学生科对其进行统一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每月末,学生完成任务后,用人单位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最后一天将上月的《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上报学生处,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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