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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使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更好地履行兵役义务,要求大学生参加军训。大学生军训既是国策,又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育教学计划,无军训成绩或军训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二章内容、学分及时间安排


第四条 军训在第一学年进行。集中军事训练(含动员、准备、总结)记2学分(其中军事实战训练1分,军事理论课1分)。

第五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学生集中军训涉及问题广泛,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体艺部和各二级学院领导组成。军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由学生处负责。

第七条 参加军训的各级干部的配备应以承训部队为主,学校为辅。

第八条 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工作。坚持校院两级动员,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开展评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九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评选“军训先进连队”、“内务优秀寝室”、“军训先进个人”等。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条 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凡参加军训的学生,军训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因病请假者,须持校医室或三甲医院证明;其他原因请假者,本人须写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参训干部核实后签署意见。1天以内,由各班班主任批准;1天至3天,经班主任同意,报学生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逐级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凡未经批准,学生私自外出者,军训成绩以零分计;虽经各级批准,但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取消当年军训资格,随翌年学生重修。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军训,团结互助、文明礼让,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无组织纪律,拒不执行军训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

第十二条 要正确对待军训。对在军训中有抵触情绪并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组训人员管理,严重影响军训正常进行者,取消军训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三条 因患有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报免训申请表,并附有医院证明、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由医院出具证明或因其它原因缓训则由造成原因之单位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并由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缓训原因消除需补训时,如病愈需持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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