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优良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循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须持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车辆通行证” (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证”)或“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 (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出入校门,并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七条 “车辆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1.车辆通行证:发放对象为学校公车,学校教职工、学生车辆,经营单位车辆和经常来校的协作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驾驶员凭驾驶证、行驶证办理。学生车辆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保卫处审批并签订机动车校园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办理。“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临时通行证:由校卫队统一管理,对来校但未办理“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由校卫队与被访人联系并经同意后,以有效证件换证通行。
第八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老年人、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严禁摩托车、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并自觉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校内行车禁止鸣笛,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抢占非机动车车位;其他地点临时停车(不超过十五分钟),必须停靠道路右侧。
第十二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运输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相关部门开具的有效持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四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校卫队工作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将情况报保卫处。必要时校卫队工作人员可直接带领特种车辆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晚间实行交通管制:每日18:30-00:00,除公务车、教职员工车辆、已审批获准的学生机动车和经营单位自备车外,禁止机动车(含电动三轮车)入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请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人流高峰时段校园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每日7:00-8:00、11:00-13:40、15:00-15:30(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以上时段内各经营单位送货车禁止通行。
第十七条 因开学、放假等学生集中到校、离校的特殊时段,师生及家长车辆允许不换证通行,但须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校园道路实行单行线。
第十八条 为保障师生的交通安全,提倡绿色低碳行动,倡导在校内少驾车,特别是学生上下课道路人流高峰期间(每天9:40-10:00、11:10-11:40、14:50-15:30)校内不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行人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围堆谈话和滞留妨碍车辆通行。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校外未成年人一般不准进校,教职工未成年子女进校,由教职工本人负责监护照看,若发生交通或其他事故则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行骑,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刹或刹车失灵的车。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车棚或指定的车位上,严禁在通道、门厅、各楼的进出口、楼梯下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通行和校园环境的地方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凡遇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由后勤处、保卫处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覆盖、占用或损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和占道开展活动。确因学生活动需要占道使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审批备案,并在规定区域、有专人管理进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部门须经过学校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施工时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恢复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履带车进入学校。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校园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管理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同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学生处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若仅造成轻微事故,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造成校内公共设施损毁,需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实行帖单(违章停车通知单)提醒制度,对三次提醒无效者,将向所在部门通报,仍违章停车者将对车主所在部门和车辆在校园网通报,仍无效者将收回车辆通行证,禁止该车进校或提交学校对违章人员进行组织谈话,进行专题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自行车,保卫处将予以清理。自清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车主可凭合法手续到保卫处认领。对破旧损坏、影响校园环境又无人认领的车辆,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不服从统一指挥或不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3.在校内道路练习驾驶车辆。
4.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
5.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6.其它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