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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能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校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团体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对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学生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和创业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团体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应当是具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团体共分为学术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新学生团体原则上为院级社团,不直接成立为校级社团,遵循所在学院的对于社团活动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以“社团(筹)”的字样开展活动,筹备期为一年,筹备期满后,方可申请晋升为校级学生团体。

筹备一年期满后的学生团体,通过现任会长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社团联考查,符合条件者,报校团委批准同意,方可晋升为校级学生团体。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犯严重错误的;

(二)学生团体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团体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团体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无特殊情况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团体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同意。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团体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团体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团体,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成立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学生团体,经社团联合会同意、校团委批准后即成为院级学生团体。由社团联合会发给《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十九条 对不批准正式成立申请的学生团体,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或由社团联合会强行注销:

(一)违反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注销或需注销的学生团体,由社团联合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学生团体应当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和强行注销的,收缴该学生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过程检查和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团体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学生团体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于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年9月下旬到10月初按时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团体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活动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先由社团负责人或理事会成员到社团联组织部领取《社团活动审批表》;

(二)填好表格后,由挂靠二级学院团委审核批准;

(三)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报请校团委批准;

(四)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社团联办公室存档,另一份由社团内部自存;

(五)社团联每一星期一次举行社团活动答辩会,社团可以于此时过来进行审批;

(六)如遇紧急活动,可以直接找主席或团委相应负责社团工作的老师直接审批。

第三十四条 每两周的全委例会时,各学生团体需上交每月活动反馈表以及相应财务报表。凡申请了重点活动基金的社团活动,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决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院内发行。

第三十六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在得到团委同意,加盖海报张贴专用章后方可张贴。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社团联宣传部将强行撕除。

第三十七条 各社团必须在社团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得擅自提早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必须取得社团联的同意。院级社团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学院范围内招新。

第三十八条 社团招新后收取的会员费需由全委例会协商,并报校团委批准后决定。各社团不得超额收取费用。有特殊原因如要收取培训费用和道具等费用的社团需向社团联主席团提交申请报批。社团联主席团在作好会员信访工作和价格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报校团委审批。

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为了更加有利于社团的发展,社团联于2009年始试行学生社团学院挂靠制度。


第五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必须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部,可增设副会长、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等。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至少设会长(理事长)一名,秘书部部长一名,在不超过规定干部人数的情况下可增设副会长若干名、宣传部1-2名、财务部1名、外联部1-2名。会长和副会长由社员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社团联审查通过并由社团联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各学生团体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并由社团联组织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其它学生团体干部由会长和副会长协商后提名,报社团联审查通过任命。各学生团体干部人数具体设置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严重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社团联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社团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每学期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四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社团联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学生处和所在学院。

第四十八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校社团联考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会长和副会长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理事会讨论提出候选名单,每一候选职务候选名额至少3人,于换届前一周向挂靠二级学院团委和社团联提出书面报告报批,填写社团干部资格审查表,社团联组织部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二)召开有2/3以上会员(以大一、大二学生会员计算)参加的会员大会,由会员民主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三)社团理事会将选举结果于会员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二级学院团委和社团联批准,由社团联组织部正式任命;

(四)每届会长、副会长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五)任期已满的会长、副会长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社团联组织部作好监督工作。若没在监督下作好移交工作的,组织部有权不与发放资信证书;

(六)换届工作一般在每年五月下旬进行。

第五十条 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批准。社团联权益部负责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上一学期(学年)有学业预警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团体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学生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每年5月上旬实行年检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和星级社团重要参照标准。星级社团评比办法和评分细则以及星级社团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一)社团成员连续两学年不足最高限制人数的60%,且无显著成果的;

(十二)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三)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条 学生团体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团体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团体继续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学校将每学期组织评比优秀社长、优秀社员。参评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十四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由社团联主席团研究决定,主要从社团联干部和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团支书、副会长等)中产生。由社团联主席团从优秀社团干部中提名产生候选人参评校级优秀团干等评比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团体、协会、俱乐部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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