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认真落实。
第三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监督与检查考试执行情况。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领导、教务科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有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选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组织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的考试考务工作;巡查考场纪律;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
教务处具体负责考试的统筹、协调、指导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选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试命题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案由主考教师依据课程标准制定,经归口专业(教研室)审核、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汇总报教务处。考核方式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或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上机考试、大作业、作品、答辩、论文、实操、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准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全学期的教学内容为范围,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准确把握题量与覆盖面。试题题量要适中,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专业主干课为2小时)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命题时要有一定覆盖面,每份试卷考核的知识点,要力求遍及课程标准的每一章,并应体现出课程内容的重点,以利于引导学生广泛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命题可以包括教师讲授过的一些教材之外的内容或指定阅读的参考书内容。
第八条 坚持考试标准。命题时要反复研究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课程考核方案,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较好地反映出教学的基本要求,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九条 每份试卷原则上均要有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两部分,其中必修课试卷的总题型不得少于3种。
第十条 试卷纸与答题纸分开。试卷一律采用教务处规定的标准样式,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并放在左边。每份试卷均应达到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达准确、标点无误、格式规范的要求。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每份试卷均需附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质量分析表。
第十一条 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已建有“试题库”的课程需用题库命题。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第十二条 为了积累经验,推进课程建设,要逐步建立课程“试卷库”或“试题库”;实践性课程要分项建立科学、具体、可供操作的课程考核指标体系,以使今后的考试工作逐步达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 实行命题责任制。课程试题实行审批制度,由主考教师负责组织命题,按要求编制难度与分量相当、题目各异的A、B、C 三份试卷,一份用于期末考试,一份用于补考,另一份用于重修考,并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经主考教师、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二级学院教学科(教学秘书)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用于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刷,考查课程试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印刷。
第十五条 建立试题和试卷的档案制度。各二级学院必须在学期末把本部门所有考试课程的考试样卷(含A、B、C三份)与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汇总装订成册,报教务处统一归档保存。学生答卷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试卷装订规范的要求》由二级学院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特殊考核形式的课程考核相关材料应以电子稿形式建档并保存。
第十六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保密工作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试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考核。考核方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整个学校考试过程的协调与监控。全校公共必修课的考试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专业课程或考查课程的考核由课程归口或学生归口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 试场由各二级学院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四周通知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三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统一公布全校考试日程安排表。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再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试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尽量要前后左右隔位。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一试场,交叉混合编位。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不得安排在同一试场。考试期间学生不得随意搬动试场内的课桌椅。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考核期间,学校安排巡视领导;考查课程考核期间,由二级学院安排巡视领导。巡视领导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巡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巡视工作,课程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监考安排原则上要求:标准考场20-30人,安排2名监考教师;大教室40-60人,安排3名监考教师;阶梯教室80-120人,安排4名监考教师;班级人数少于40人的,一般不拆班,安排在阶梯教室或者大教室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试场的一切人员都必须佩戴证件。监考人员应遵守《监考守则》,切实负起监考责任。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随同考试试卷和答卷交到考务办公室。
第五章 试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试场,不得迟到。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应向考务办公室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但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
第二十六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进入试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提纲、卡片、报刊杂志和通讯工具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等(经主考教师许可例外),并且一般不得互相借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保持试场的安静和清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但如遇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二级学院、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均须做在答题纸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整洁。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准中途离开试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开试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试场内或试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试场纪律,不准冒名代考,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依次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设施的检查、清场等考试前的准备工作。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考试座位表”。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证(身份证)的验证工作。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强调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本考场考生和其他人员进入考场(除巡考人员)。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启示,但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工作程序与要求》。对考场内发生的违纪舞弊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做好记录和证据收集,考试一结束应将情况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如发现学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应向考生宣布停止答卷并依次收齐试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工作程序与要求》规定将试题答题纸整理(或装订)成册,一起交给考务办公室,后由主考教师到教务处统一领取。
第七章 阅卷评分
第四十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师应严格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试卷批改的暂行规定》,规范阅卷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试成绩评定的结果,一般应呈正态分布。如过高或过低时,应及时报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领导会同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研究后作出决定,并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完成课程成绩登分工作,并向二级学院报送学生成绩册、考试试卷、成绩分析表等。二级学院应及时将《班级学期成绩汇总表》按规定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学生成绩一旦提交系统,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登录教务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可查卷。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考试工作的总结和评估。考试工作评估是教学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命题评估、考试评估。命题评估包括命题内容是否与课程标准要求一致,是否与课程考核方案、授课计划内容相符,拟订的题量是否适当,分数分配是否合理;考试评估包括试卷批改是否规范,试题评分是否符合评分标准,试卷是否按照要求装订和保存。
第八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缓考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办理。缓考一般与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得补考。补考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四十七条 全校每学期各课程的补(缓)考时间为开学初。公共课补(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缓)考由各二级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安排。
第四十八条 重修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2月份,公共课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重修考试由各二级学院安排。
第四十九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提高要求。教师阅卷后,应及时登分,并把成绩登记表、试卷、答题纸、评分标准等材料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补(缓)考、重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把《补(缓)考(重修考试)成绩登记表》报送教务处。
第五十条 补(缓)考、重修作为期末考试的延续,必须与期末考试同等对待,相关考试、监考、阅卷工作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对补(缓)考、重修考试工作的管理与领导,保证考试有序进行。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巡视,并对补(缓)考、重修考试试卷与评分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考试违纪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往有关考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