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学〔2015〕5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学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办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原则。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入学手续。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订单式培养者;
5.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学应在规定期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核准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学生转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五份,省外一式六份)。
2.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加盖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学生处印章)。
6.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
所在二级学院、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拟转入学生需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医院体检报告、心理测试报告以及转学所需其他材料,经二级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及表决情况如实计入会议纪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九条 对拟转学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经确认无异议后,才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的,省教育厅将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统一备案时间为每年的2月、3月、8月、9月,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对学生转学材料审批备案后,转入转出学校方可办理“学信网”转学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