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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试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各二级学院按照《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制订各专业学年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经制(修)订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学分不高于总学分65%,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35%。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素养课程、专业支撑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2.选修课:是为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类。

(1)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为切实办出专业特色,各二级学院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各专业限选课范围,促进学生专业能力的发展。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开设的课程。各二级学院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一定数量的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第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时与学分的折算办法如下:

1.课程教学(含独立设置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课程总学时/16;

2.三年制毕业实习学分数=10学分,二年制毕业实习学分数=5学分;

3.毕业综合作业学分数=8学分;

4.形势政策教育1学分,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讲座)2学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2学分;社会实践1-2学分。

第六条  学分的组成结构

三年制高职学生应修读的毕业总学分至少120学分,二年制高职学生应修读的毕业总学分至少85学分,其中:

1.课程学分: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数在1600学时以上,100学分以上;二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数在1100学时以上,65学分以上。

2.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包括毕业实习、毕业综合作业、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等。

3.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学科技能竞赛、文体类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以及获得各类职业技能认证的,按其获奖等级和论文、作品发表的级别、职业技能认证的级别给予奖励学分。

第七条  奖励学分的使用

1.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设立奖励学分。具体见表一:奖励学分明细表。

2.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的特点申报设立本专业有特色的奖励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3.每学年结束前二周,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分奖励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后,记入学生学籍卡,并报教务处备案。

4.在每学年学籍资格审核时,学生奖励学分可充抵除思政课以外因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的相同数量的本专业非专业核心课程和非实践课程学分。

5.在充抵课程学分时,全学程最多可用8学分。

表一:奖励学分明细表

项目

级别

奖励学分

备注

学生各类专业学科技能、文体类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

5

1.优胜奖、优秀奖不列入内;

2.文体类竞赛获奖只能充抵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思政课除外);

3.参加同类型的竞赛以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算;

4.竞赛取名次的,第一、二名与一等奖同,第三、四、五名与二等奖同,第六、七、八名与三等奖同。

5.奖励分数指A类比赛,B类比赛降一档计。

国家级二等奖

4.5

国家级三等奖

4

省级一等奖

3.5

省级二等奖

3

省级三等奖、

市级一等奖

2.5

市级二等奖

2

市级三等奖、

院级一等奖

1.5

院级二等奖

1

院级三等奖

0.5

创新创业项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研课题等)

国家级项目

5

1.项目结题后可申请奖励学分;

2.创新创业项目,合作团队限五人;

3.学生自主创业,合作者限三人。

省级项目

3

市级项目

2

院级项目

1

学生自主创业

已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

4

未注册的

2

论文

发表

国家二级刊物以上

4

只限于论文第一作者。

其他公开出版的刊物

2

本校学报

1

各类职业技能认证

高级

4学分/项

1.指在校期间学生获得的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技能认证;

2.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获得的等级证书和技能证书之外;

3.资格证书级别由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确认;

4.同一类型的职业技能认证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

5.最多只计8学分。

中级

3学分/项

初级

2学分/项

大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项目

校级重点课题

2学分/项

1.项目成员限5人。

2.项目通过验收后才可申请奖励学分。

院级一般课题

1.5学分/项目

二级学院立项课题

1学分/项目

卓越班

 

4

卓越班学习期满合格才可申请奖励学分。

工作室

 

1

参加工作室一学年以上者可申请奖励学分。

其它

 

0.5-4

由二级学院申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分的获取

1.学生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选修课程学分,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学习。

2.对于跨学期的课程,如按学期考核的,则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成绩按学期计学分,否则在课程结束学期计学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效果的主要手段之一。人才培养方案中凡计算学分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与评分。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四级制记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补考,补考成绩采用两级制,即合格(≥60)和不合格(<60)。学生成绩记载采用两种形式:百分制(四级制)和绩点制。

1.百分制成绩、四级制成绩及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绩点

四级制成绩

绩点

86-100

2.1-3

优秀

3

70-85

1.1-2

良好

2

60-69

0.1-1

合格

1

<60

0

不合格

0

2.学分绩、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是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生修读的课程所得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该生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之和。即: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学生学业的继续、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应核算一次。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


第十条  学业导师制

学业导师制是实施学年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学业导师根据所指导的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确定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对学生学业全面负责。

1.导师有责任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等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2.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入校时,就为每位学生分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

第十一条  选课原则

1.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类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规定学分,否则,应参加补考;

2.必修课和限选课分学期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课,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习;

3.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的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的总学分控制在20-26学分;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只要与本专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时间上不发生冲突,学生均可选修,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35人时,暂停开设该课程,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4.课程免修、免听按《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选课程序

1.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公布本学期开课计划及课程基本信息等情况;专业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4-5周内公布下学期开设计划及课程基本信息等情况;

2.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申报;

3.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班,并公布选课结果;专业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编班,并在放假前予以公布选课结果。

4.学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则应坚持所选课程的学习,一般不得中途退出。若因故需退出某门课程的学习,需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按旷课处理。退课申请应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开课两周后不再受理退课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学年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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