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工作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不少于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两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③父母为城镇失业人员且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④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⑤家庭成员患特殊病种且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⑥单亲家庭且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⑦被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②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③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④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费难以维持的学生;
⑤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⑥其他家庭经济存在特殊困难的。
2.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认定对象。
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②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③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期有二门以上考试(查)课程(含选修课)不合格的学生;
④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⑤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性的学生;
⑥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而欠下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
⑦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按各自职能分工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于9月25日前登录学工系统,申报并填写《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首次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附件1)。
(2)各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开展认定评议
各相关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并汇总本学院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3)审核、建档
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完成认定。并由学生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类别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各二级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更新、完善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的存档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更新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3,电子及纸质)报学生处。
五、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评议的原则,又要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工作。
2.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汇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各二级学院可应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3.各二级学院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处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