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更好促进学生成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在遵循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的原则下,为规范学生行为、督促学生履行义务而建立的一种约束机制。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程序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主动提供情况有利于查处或警示其他违纪情况并查证属实者。
3.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1.违纪行为为首者或组织者。
2.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3.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5.违纪再犯者。
6.对违纪行为反映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7.有恶意行为者或明知故犯者。
第八条 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后,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提出相应处分建议,由学生处、教务处和保卫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建立处分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出具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对于无法送达本人,或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受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嘉奖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记过及以上的处分材料,学生毕业时要真实完整地纳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可以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等活动。
2.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3.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违规、违法活动。
4.参与非法传销。
5.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6.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1.构成刑事犯罪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判刑(包括缓刑)、被处以刑事或治安拘留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刊物或音像制品等、私自在校内利用、侵占公共资源或他人资源推销、经营物品;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有以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作以下处分:
1.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语侮辱等方式触犯他人,激化双方的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或其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召集同学、朋友参与打架,召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召集者从重处分。
3.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当事人从重处分。
4.参与打架者按照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承担因伤害而造成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和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赔偿损失并作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恶意损坏财物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损坏赔偿额度,根据损坏程度、物品性质和折旧情况等确定。
第二十条 偷盗、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偷盗、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作下列处分:
(1)所涉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所涉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所涉价值2000元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
(6)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2.偷窃考试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4.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2.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恐吓、威胁他人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邀约他人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一定损失者,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当事人允许,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因个人过失引起校内火灾及设备故障等扰乱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故意纵火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失照价由责任人赔偿。
8.故意损坏公寓内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教学和学生公寓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者,作以下处分:
1.衣冠不整、带早餐或其他不能带入的饮食进入教室、会议室、报告厅、礼堂等教育教学场所,经规劝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2.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教育后仍不按规定时间退租返校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规定手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进入异性寝室楼,寝室留宿他人,擅自更换住宿床位(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从寝室弱电箱和空调插座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杂物,点燃蜡烛,使用煤炉、酒精炉等),发现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禁电器者,除收缴相关器具、拆除违章用电线路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财物损失的,加重处分,并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5.违反学生公寓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迟归者,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故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喧闹、乱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造成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7.拒绝、阻碍、谩骂、威胁、报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学生迟到、旷课和旷考,作以下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超过15分钟,无故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无故离校出走者,按每天6课时记旷课。
2.旷课累计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累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累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情节严重,并经两次及以上批评教育和处分仍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旷考属严重违反学习纪律行为,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学生违反试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经监考人员提出劝告不服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者。
2.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不按要求关机、不按指定位置放置者。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者。
5.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擅自说话影响他人者。
6.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者。
7.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向他人索要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包括电子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包括考生座位周围和抽屉里的东西),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时,偷看他人试卷答案并涂改自己试卷。
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内逗留,向他人说题。
6.参与团伙作弊。
7.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学生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
4.组织作弊。
5.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
6.冲击考场秩序、严重扰乱考场纪律。
7.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申 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等规定,按照我校《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时需提供学生手册学习合格证书和相应志愿服务时间。
1.学生处每月提供一次学生手册培训学习和理论考试机会,理论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颁发合格证书。
2.根据处分级别,处分解除时需提供相应志愿服务时间。警告处分解除需提供志愿服务时间5小时以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需提供志愿服务时间10小时以上;记过处分解除需提供志愿服务时间20小时以上;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提供志愿服务时间4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时间统计以志愿汇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综合考察学生改正情况和表现情况,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核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