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书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三天及以内由班主任审批;病假在四天至两周以内,经班主任同意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病假两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班主任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需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病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病休)手续。
三、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附有能证明请假事由材料。
事假三天及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事假在四天至两周以内,经班主任同意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事假两周以上至一月以内,由班主任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事假超过一个月,需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呈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事假超过或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予准假。
四、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在返校后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五、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缺课(请假缺课和旷课)累计超过某一课程学期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该生参加本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资格。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作退学处理。
八、请假期间的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九、学生日常考勤由班主任及各班指定班干部负责。请假由班主任填写准假通知书,请假者本人持准假通知单报告班长及有关任课教师。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
十、各班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应认真掌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并及时上报班主任。班主任按各二级学院学生科考勤要求,及时上报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各二级学院需将学生旷课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和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