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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各类学生先进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各类学生先进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先进评选办法》已经校长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201996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先进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二章 先进集体

第三条 先进集体设学风示范班、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社团和文明寝室。

第四条 学风示范班

(一)评选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并有效地开展各项班级工作。

2.全班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全班学生学习勤奋,班级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及专业技能考试通过率等在同专业班级中排名靠前;当学年学业预警人数比率低于二级学院平均。

4.班级学生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人均学年图书借阅册数位于全校前40%

5.班级学生尊敬老师,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6.学年班级文明寝室获得比率在二级学院平均之上。

(二)评选比例

学风示范班评选的额定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月份。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支部组织健全,支部成员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2.支部基础工作扎实,支部活动主题鲜明、丰富多彩,深受学生欢迎,并能很好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集体荣誉感强,积极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社会实践参与率达到100%

3.支部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平均学分绩点,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通过率等在同专业班级中排名靠前;当学年学业预警人数比率低于二级学院平均。

4.团员青年能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

5.能结合本支部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6.学年班级文明寝室获得比率在二级学院平均之上。

(二)评选比例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的额定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月份。

第六条 优秀社团

(一)评选条件

1.社团规模:注册登记成立、有一定规模的社团。

2.组织建设:有健全的社团章程;有团结实干、工作富有成效的理事会团队;部门设置合理,人员配置齐全;能自觉遵守学校社团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规范、账目清晰合理;有较好且相对固定的组织宣传方式。

3.指导力量:指导部门、指导老师指导有力,有较好的经费投入。

4.活动成效:开展活动有计划、有报导、有总结。活动开展有序、有特色,有利于促进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提高;重点活动主题突出,文化品位高,受益面广,成效明显。

5.社团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社团经费利用率高,账目清晰透明。

6.在全校社团建设和发展中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评选比例

优秀社团比例不超过学校社团总数的20%

(三)评选时间

每年六月份。

第七条 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参照《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二)评选比例

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可连续获得。每学年对月度文明寝室进行总评,按不超过全校总寝室数的5%,评选出学年校级文明寝室。

(三)评选时间

每年九月份。

 

第三章 先进个人

第八条 先进个人设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学生干部、十佳共青团员、十佳共青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毕业前一学年的学生记实量化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40%

3.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校级及以上各类(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各类学科专业技能一等奖(第一名)或市级各类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校级各类文体类竞赛一等奖(第一名)或市级各类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获得者。

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并结题者。

负责主持大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并结题者。

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取得实效者。

4.在校期间取得两项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或其它等级证书者(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学生为五年内已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

5.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5%

(三)评选时间

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担任学生组织干部一学期以上。

2.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年度考核无不及格科目和任何违纪现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前40%

3.真诚宽容、严于律已,有职业化精神,作风正派、热爱集体,能较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服从意识与工作能力强,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5.所在寝室学年均为达标寝室或至少有两次及以上为文明寝室。

(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额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月份。

第十一条 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

2勤奋学习,力求向上,有明确目标,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执行团组织的决议,严格履行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4严于律已,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发挥表率作用。

5.所在寝室学年均为达标寝室或至少有两次及以上为文明寝室。

(二)评选比例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比额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5%。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月份。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担任团的组织(团支部、团总支、分团委、校团委)干部一学期以上。

2.熟悉团的知识和业务,能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团组织的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参与校园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强烈的创新意识和突出的创新能力。

3.具有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关心同学,关心集体,了解掌握团组织青年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和任何违纪现象

5.所在寝室学年均为达标寝室或至少有两次及以上为文明寝室。

(二)评选比例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比额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团组织干部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每年五月份。

第十三条 十佳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在当年度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比例

全校每年评选10名。

(三)评选时间

每年5月份。

第十四条 十佳共青团员

(一)评选条件

在当年度优秀共青团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比例

全校每年评选10名。

(三)评选时间

每年5月份。

第十五条 十佳共青团干部

(一)评选条件

在当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比例

全校每年评选10名。

(三)评选时间

每年5月份。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实践、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在活动中有较大收获和贡献。

3.参与活动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4.在实践活动结束后进行认真的总结,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

(二)评选比例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总人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每年9月份。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誉记录。

2.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者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积极组织或参与校内校外志愿服务活动,且服务时长超过50个小时(以志愿汇统计为准)。

3.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形象,能够发挥良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良好的校园影响力。

4.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积极肯干、作风踏实,服从活动安排,不怕苦不怕累,按时完成服务工作。

(二)评选比例

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评选不超过注册志愿者总数的10%

(三)评选时间

每年十一月份。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评选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任主任,学工部、团委、各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或团委,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选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选小组由师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经二级学院评选小组进行初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后,交学校学生评选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除先进集体外,其他先进个人都要填写有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获得先进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所有先进都由学校或职能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三条 校外各类先进依据各自评选条件实施。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与本办法相关的先进,原则上应从校级相关先进获得者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分别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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